作者简介:冯禧,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 2002年7月毕业于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2003年10月参加工作。2007年1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专业,现任甘孜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审判员。
本人声明:本论文系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关键词:国有提地 房屋补偿 强制拆迁 机制建设。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逐渐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就要涉及到土地这种有限资源的占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占用,这就涉及到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补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其一货币补偿,这是补偿最常见、最省事,也是最实用的方式;其二是异地安置,又叫新建房安置,也就是说政府或开发企业另行购买土地,并将房屋建设好后,用于安置失地的民众;其三以房换房,即房屋所有权人用自己原来的房屋,在原来的地段、位置,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的方式,换取一定面积的房屋,不管采用何种补偿安置方式,都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人重大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飞跃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城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土地供求双方矛盾对立日益尖锐,矛盾不断激化。加之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日益明显,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各地在制定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时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当地城乡居民同一时期的生活平均水平等参考综合衡量。总的来说,补偿标准偏低,有的房屋所有权人欲无止境,漫天要价,提出的要求超过了开发企业或征地单位所能承受的底线,这就造成了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期望值不符,在这种背景下,一定数量的“钉子户”就产生了;一些开发建设项目时机不等人,或者说项目所有人、发包人和承建方急功近利,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地方政府患有“项目饥渴症”、“资金饥渴症”,在没有协调好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造成诸多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使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不信任、不理解,相互对立,这种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众安居乐业。因此,本文主要从土地的性质、房屋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房屋强制拆迁的现状、利弊和相应对策思考和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粗浅的论述。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道路,我国要实现民族振兴、国富民强、人民安居的“中国梦”,加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力度,这就是说,要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是经济建设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的土地,除了城市周边少量属于国有性质外,还有大部分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这些土地有一部分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的林地、草地、滩涂及宅基地,大部分土地属于农民承包基本农田、责任地,本文论述范围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和经过一定征收程序转化成国有性质的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的征收,着重从土地性质、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强制拆迁的现状、完善征收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抛砖引玉,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目前土地的性质范围
(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生存资源,也是一个民族、农民安身立民的重要生存资源,我国是一个有5000年农耕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土地的分配和囤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带领下,依靠广大农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开展了两次土地革命,经历了艰苦卓越的斗争,终于取得了新民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1956年前后,完成了“三大改造”,将土地分配广大农民,这标志着广大农民成为脚下这片土地的主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拨乱反正,实行了土地改革,在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广大农民才真正成为脚下这片土地的主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勤劳的双手,养活一代又一代人,因此,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是生存的命根子。
(二)、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既有国家所有,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所有,究竟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哪些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所有?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属于国有的土地,仅限于城市市区,而城市市区是一个模糊的地域概念,它的空间随着城镇化的扩张,不断向外延伸扩大;随着城镇化程度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经过法定程序征收、征用,是可以转化为国有土地的的,这就涉及到第一次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这不属于本文论述范围,这里就不作论述。
(三)、国有土地的使用。我们明白了土地所有权属的规定,也清楚了国有土地的范围,那么国有土地是如何使用?是如何分配管理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见,要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先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制定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然后再根据土地的整体规划、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情况,通过划拨、出卖、拍卖方式,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分配给用地单位和个人。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全国各地都立足本地实际,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各种建设项目遍地开花,形成了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有的地方建设项目过多、过滥,有的地方大量占用良田熟土,有的地方建设富丽堂皇,严重超标,还有的地方存在今年修、明年拆,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这些项目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保障,我国各级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是怎样操作的?要通过哪些法律程序呢?笔者认为国有土地征收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征收审批阶段。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部门经过招商引进项目或为了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地时,由建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进行城市总体设计、符合环境保护、安排部署项目发展。同时,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用地计划,各级政府部门统筹安排,作出用地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国有土地征收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用地多少、审批权限等,编制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用地计划,作出用地决定。
(二)、制定补偿方案。建设用地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用地规模、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具体征收人数、房屋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计算方式、款物发放等方面内容。其次主要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听证的权利,这是保证公民依法享受权利,也是征收程序必经阶段。
(三)、征求意见阶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是否能够通过,应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由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表决。如何进行表决、表决权如何通过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征收方案如何才能算通过呢?笔者认为应当由所有有表决权的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和被征收人房屋面积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算通过,简单说,一句话符合“两个三分之二”才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为了保护作为被征收人相对弱小的群体利益,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必须严格坚守“两个三分之二”的底线。
(四)、调查摸排阶段。征收方案进过表决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征收区域内所有房屋的产权、房屋面积、建筑结构、区位、用途等进行勘测、丈量、登记造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对不同房屋用途区分对待:作为经营用房的门面、库房等,应当考虑到房屋所处区域、地段、商用价值,充分考虑该地段土地价值,这是很多地区都没有纳入赔偿范围的;作为大量老城改造老房子、“城中村”农民自建房,往往包括住房、厕所和猪圈等,有的住房还有独立的院坝、晒台,在丈量房屋面积时,院坝、晒台应当作为房屋面积;同样是房屋,有的作为自住房,有的居民房屋除了自住外,还有多余的房屋出租,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在摸底排查时,也要充分考虑,应将摸底排查情况予以公布。
(五)、评估赔偿。经过前几个阶段的工作,房屋征收程序到了关键阶段,作为同样的房屋,由于各方利益出发点不同,期望值也有所不同:作为房屋所有人,自然会期望赔偿价值越高越好,房屋赔偿面积越多越好;作为开发承建方(政府部门)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肯定会考虑降低成本,赔偿价值越低越好,房屋赔偿价格自然越低越好。作为矛盾的双方,谁说了都不算,应当聘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用地方承担;如果有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评估程序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评估,如果评估价值高于第一次评估结果,评估费用由用地方(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反之,应由被坼迁人承担,原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避免因利益关联方与评估机构相互串通、勾结,作出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对评估结果没有意义,用地方(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完毕补偿款项,就可以组织征收拆迁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补偿项目
作为用地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补偿安置方式。我国通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有以下几种:其一货币补偿,这是补偿最常见、最省事,也是最实用的方式;其二是异地安置,又叫新建房安置,也就是说政府或开发企业另行购买土地,并将房屋建设好后,用于安置失去住房、土地的民众;其三以房换房,又叫产权调换,即房屋所有权人用自己原来的房屋,在原来的地段、土地上,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被拆迁房屋价值超出现有房屋价值的,由政府或开发企业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足;被拆迁房屋价值小于补偿房屋价值的,由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足。其四是既有房屋安置,又有现金补偿,这种方式既可以解决被拆迁人住房困难,也可以解决今后被拆迁人发展问题。
(二)、补偿安置项目。经过房屋评估阶段,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价值就已经确定了,但房屋补偿仅仅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还有其他的安置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制定补偿项目也各有不同,除了法定项目以外,各地为了快速、高效地拆除被占房屋、腾出土地,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制定了一定的奖励项目。因此,拆迁补偿项目包括:1、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数额应相当于房屋的市场价值;2、临时安置补偿,主要包括被拆迁人租房补贴、生活费等;3、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这类补偿主要针对被拆迁人门面经营停业、停产损失、违约损失等;4、房前屋后林木损失,老城区改造、“城中村”有一些居民,在房前屋后有一定数量的林木,这些树木理应纳入补偿范围;5、人员安置费,为了解决失去土地、房屋的人有房住、有饭吃、有工作做,各地都鼓励被拆迁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给予一定数额的人员安置费;6、激励性费用,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鼓励居民快速搬迁,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费用。7、其他政策优惠。各地为尽量减少拆迁对抗、减少阻力,一般会在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确保拆迁项目顺利推进。
(三)、补偿金的发放。不管房屋拆迁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只要双方补偿的费用项目、数额和房屋面积等没有异议,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就可以开始补偿金的发放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值了征收补偿金后,征收工作就算接近尾声了,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了。
四、房屋征收现状和隐患
目前我国房屋征收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补偿差异加大、民众对房屋补偿期望值不断增大,各地在征收操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与不足,直接导致了拆迁双方矛盾对立严重,征收拆迁状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不够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些法规内部产生了矛盾,亦为政府介入提供了依据;除此之外,对“公共利益目的”界定不明确,致使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性目的房屋拆迁。
(二)、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目前,我国法律使各级政府既当了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以公共利益目的才能作为拆迁人直接参与房屋拆迁活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含糊、或者有意地将商业性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致使政府跨越“公共利益目的”边界,从事商业性房屋拆迁活动;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向政府权力“寻租”,以“政府拆迁指挥部”的名义进行拆迁,或借为公益目的拆迁之名,行商业开发拆迁之实;拆迁双方在拆迁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对于拆迁方,政府签发的拆迁许可证和赋予的拆迁资质证就是“尚方宝剑”,拆迁公告就是开出的“条件”,被拆迁方只有被动接受,如果实在不能接受,只有通过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决途径解决;在行政裁决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明显错位,在政府自己实行的统一拆迁中,政府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官”。
(三)、征收双方对立严重。人都具有自私性的,房屋征收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人的重大切身利益,百姓渴望过上好日子的愿望迫切。有的对计算方式、房屋面积、庭院空间理解标准不一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计算为房屋面积,并要求予以补偿;作为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庭院空间不是房屋建筑面积,不能纳入补偿面积,双方意见差异太大,自然就对立了。如:浙江温岭市大溪镇罗保根因拆迁双方对院坝是否纳入拆迁面积存在争议,补偿款项未达到他的要求,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对立长达4年之久。
(四)民众期望值越来越高。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众的经济意识越来越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别十分严重,房价不断飙升,一路突飞猛涨;房屋拆迁补偿价款普遍偏低,不够在同一地段购买相同面积的商品房,物价不断攀高,民众生存压力加大,因此,民众对房屋期望值普遍增高,期望通过房屋征收一夜暴富的心理十分普遍。笔者所在的民族地区,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经济不发达,没有矿产资源、没有企业、没有工厂,农牧民群众增收致富没有门路,房屋收益就成了他们唯一稳定、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民众对房屋征收抵触情绪严重,“挟房要价”现象普遍存在,民众动则要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不满足其要求,那么就当“钉子户”。“钉子户”最具代表性的重庆市出现的史上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为自身的利益和房地产开发商周旋了3年之久,最终夫妇二人获得了预期的赔偿之后,双方才算达成和解,本案才算最终了结。
(五)、被征收拆迁人故土难离情绪重。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大都是花费了房屋所有权人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积蓄建造或购买的,他们在这里生活了很长的时间,对房屋和周围的环境有了很深的感情。一旦要搬离他们生活过的地方,就会遇到一些抵触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
(六)、政府强制征收拆迁事故频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我国法律法规虽然明文规定禁止以强制、暴力、断水停电、挖断道路通行等方式强制房屋所有权人搬离。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些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采取停水、停电、挖断出行道路、封门堵窗等非暴力手段,使被拆迁人的房屋成为“孤岛”,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实施拆迁单位招募社会地痞流氓、涉黑组织成员,还采取粗暴的泼大粪、半夜强行将被拆迁人拖出、殴打被拆迁人等激进方式,招致被拆迁人强烈反抗,酿成血案:
——2003年南京翁彪案:在没有与翁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铲平了翁的房屋,翁彪来到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翁彪中度3级烧伤,拆迁办6人烧伤。
——2004年湖南嘉禾陈水德案:“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2003年起,嘉禾县政府为进行商贸城建设,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陆水德等拆迁户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008年辽宁本溪张剑案: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迁,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砸等方式强拆。张剑刺死拆迁人员。张剑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5年。
——2009年贵阳普陀巷居民案:数十名不明身份者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破门而入,将正在熟睡的13名居民强行拽入汽车、拖离现场。民警到场制止,拆迁者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居民用40瓶液化气罐封堵路,贵阳警方调集警力平息现场,对24人实施刑事拘留。
太多的案例,举不胜举,大多数案件都以悲剧结束,这类案件都与强制拆迁委托实施单位的粗暴执法行为有关,案件的性质是:其一房屋所有权人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收非法侵害而采取自卫行为,但超过合理限度,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其二面对政府掌管的国家暴力机构强拆,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自然奋起反抗,这就遭遇到了一个法律陷阱——妨碍公务罪;就算够不上犯罪,也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以处以二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佰元以下罚款。无可奈何之下,不得不采取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企图希望来保住自己的房子或获取更多的利益。
五、完善房屋征收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纷繁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不是简单地开一“药方子”就能解决问题的,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去关注,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一起出谋划策,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机制。本文粗浅地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抛砖引玉,为建立人性化拆迁机制尽绵薄之力。
(一)、完善立法工作,统一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尺度,弹性操作的空间就增大,官员手中的权力就没有约束,损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1、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阐明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听证程序、表决程序等,从源头上正本清源。2、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造成房屋拆迁补偿金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加上现在房价一路飙升,补偿金远远不够百姓重新购买一套新的住房,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迫在眉睫,这样可以解决地区差异过大的难题。3、规范强制征收拆迁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拆迁机关、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行为的机关,不能为了简便省事,也不能滥用职权,将本该由自己履行的职责简单委托给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更不能放任房屋拆迁单位肆意践踏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建立全国国有土地交易平台。我们今天的城市发展,离不开老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也绕不开国有土地的权属变更,为了确保城市化道路稳健运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必须尽快建立国有土地交易平台。1、国有土地交易必须上平台交易。为防止各级政府项目过滥、开发过剩、乱占熟土良田,建议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上网交易,必须明确开发项目名称、开发规模、占地面积、土地属性、交易价格、补偿标准等基本信息。 2、公开交易平台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我国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经过长期的普法宣传,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有了长足进步。所以,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将国有土地交易平台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3、落实专人管理,方便公众投诉。交易平台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划拨专门的维护经费,公开监督投诉电话、邮箱等,保护公民的基本信息,设立热线电话,解释公众疑问,处理公众投诉等。
(三)、建立强制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联席会议机制。为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难题,四川三级法院系统立足自身司法实际,开拓创新,首创了执行了执行联席会议机制。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非常不错。我们今天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可以借鉴四川法院系统的执行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强制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联席会议机制,主要解决:1、整合优势资源,防止职权滥用。拆迁执行联席会议机制,由党委政府领导,整合法院、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系统等优势资源,形成“党委领导、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强制拆迁新模式。2、分类指导,利益兼顾。强制拆迁执行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房屋征收、拆迁形势,评估强制拆迁风险,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获得补偿。同时,也要纠正部分房屋所有权人为追求某种利益,“挟房要价”、做“钉子户”的行为,坚决处理一些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句话“满足其合理合法的利益,打击其无理非法的要求”。3、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建立强制拆迁执行联席会议机制,有利于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也可避免部分开发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严重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暴力拆迁、血腥拆迁,实现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
(四)、设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基金。房屋征收拆迁双方的矛盾尖锐对立,说到底还是因为利益问题,“拆迁难”的根源也在于经济补偿高低,因此,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只有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让利于民,使民众得到足够的利益,才有利于社会稳定,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资金来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基金,按照“三点”原则,国家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补贴)一点,地方财政从土地交易中提取一点,开发企业自筹一点的模式,设立专项基金。2、专款专用。补偿基金主要用作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特殊困难的房屋征收人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用于补贴因房屋补偿价格过低,被征收人买不起住房而引起的对抗纠纷,因此要由地方政府实行专款专存、专用,不得挪用、截留。3、支付程序。房屋征收基金是一项具有福利性质的政府补贴,因此,申请此项补贴要严格设定程序,先由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前三年(征收日期往前推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民委员会)公章,上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按照相应程序在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告,接受民众监督。最后,按照比例进行补偿金发放。
结束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是我国城镇化道路必须面对的难题,我们应当树立“生命至上、人权至上”的法律理念,坚持发展经济与保障人权并重,树立“房屋补偿没有达成协议不拆、房屋补偿金没有到位不拆、人员没有撤离不拆”的“三不拆原则”,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符合中国特色的拆迁补偿机制。(全文约9832字)